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25〕010号
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天津市聚宝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63066596T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石甸路与宣家院延长线交口西北1000米
法定代表人:包金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问题线索,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问题核查。经查,你单位位于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石甸路与宣家院延长线交口西北1000米,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188体育官网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2〕2号)划定的禁用区范围,你单位不在禁用区内。2025年4月29日现场检查时,一台挖掘机正在进行作业,具体作业内容为抓取废铁放入压块机。天津市西青区机动车排污检控站的监测人员对该挖掘机的排气烟度值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报告(津西环车C2025042904号)显示,该挖掘机排气烟度值监测结果为4.19m-1。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使用的该台挖掘机的排气烟度值超过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排放限值,属于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我局有《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津西环车C2025042904号)、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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